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中藥通則 ( 107 年 01 月 04 日)
第82條
依第九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申請中藥查驗登記,經審查通過者,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領取藥品許可證及送驗。

申請人接獲前項領取藥品許可證通知後,應於三個月內繳納費用,並依下 列程序辦理:

一、檢附印妥之外盒、仿單及標籤黏貼表各二份,新藥為三份。

二、檢還原附外盒、仿單及標籤黏貼表之核定草本。

三、檢還原附之藥品許可證影本。

申請人於規定期限內辦理領證手續,所檢附之標籤、仿單、包裝或其他相 關物品資料有誤而須重新更正刊印,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 更正,始得領證。

申請人收受領證通知後,再次申請變更者,應重新繳納變更審查費。

申請人領得藥品許可證後,未依規定辦理送驗手續、送驗樣品經檢驗與申 請資料不符或其他原因不合格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繳回藥 品許可證,並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