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中藥通則 ( 107 年 01 月 04 日)
第81條
中藥之標籤、仿單或包裝之刊載事項,應符合本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其刊 載之方式及內容,字體應易於辨識,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仿單載明儲藏及其他應刊載之必要事項。

二、仿單記載事項,不得超出其效能或適應症。複方製劑,以各有效成分 混合使用之主要藥理作用為範圍,不得有誇大字樣。

三、仿單詳實刊載禁忌、警語、副作用及注意事項,使用紅字或粗黑異體 字,必要時,並得加印紅框。

四、使用商品名為品名之中藥製劑,於仿單之品名後加註原典成方名。無 仿單者,標示於標籤或外盒。

五、中文仿單之字體大小規格,除另有規定外,不得小於標楷體七號字。

六、仿單、標籤或包裝,不得刊印涉及猥褻、有傷風化或誇大效能、適應 症之圖案或文字。

七、仿單、標籤或包裝,刊載經銷商名稱時,經銷商應取得藥商許可執照 ,且其上刊載經銷商名稱之字體不得大於許可證持有藥商名稱之字體 。

八、中文品名之字體,不得小於外文字體,且單一中文品名字體高度不得 小於單一外文字母。

九、藥品名稱字體大小,每個字不得小於另一個字一倍以上。但廠名、商 品名及劑型名之間,不互比對。

十、成藥之標籤及包裝,依其類別,加印明顯大號「成藥」或「乙類成藥 」,其字體為正楷;其屬外用製劑者,加印「外用」,使用紅字或粗 黑異體字,必要時,並得加印紅框。

十一、鋁箔片盒裝之每一片鋁箔紙,均刊載品名、廠名及許可證字號;供 醫療機構使用之鋁箔袋裝補充包,亦同。

十二、標籤、包裝,或供醫療機構使用之鋁箔袋裝補充包,依下列方式之 一刊載: (一)批號、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 (二)批號及保存期限。 (三)批號、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

十三、依前款規定刊載製造日期或保存期限時,以年、月、日標明;製造 日期、有效期間及保存期限,以消費者易於辨識之方式為之。

十四、輸入藥品之藥商名稱、地址、許可證字號、中文品名及類別,得以 小籤條標示。

十五、貼標籤或小籤條,依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作業程序為之;輸入藥品 於原廠貼妥,或依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作業準則之規定,於輸入國 內後委託國內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藥廠或醫藥物流中心為藥品 包裝及貼標籤或小籤條作業。但國外製造廠之名稱及地址,應於原 廠貼妥。

第三條第二項所定外盒、仿單及標籤黏貼表,應貼妥符合前項各款規定之 仿單、標籤或小籤條、外盒、鋁箔紙及其他標示材料之已印妥實體或擬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