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中藥通則 ( 107 年 01 月 04 日)
第79條
中藥查驗登記申請書之效能或適應症欄,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方者,所載與基準方相符。

二、依據固有典籍者,所載與典籍相符。

三、依據其他藥商之藥品許可證所載處方者,所載與藥品許可證相符。

四、經臨床試驗者,所載與經備查之臨床試驗報告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