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中藥通則 ( 107 年 01 月 04 日)
第78條
中藥查驗登記申請書之原料名稱及分量欄,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原料名稱以中文標示。

二、中藥材,以本草綱目、臺灣中藥典或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 藥典或醫藥品集所載者為準,並以公制單位填載原料含量。

三、依君、臣、佐、使及賦形劑之順序填明全處方;其屬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公告之基準方者,依基準方之順序填載。

四、單位標示:

(一)傳統錠、丸、膠囊製劑:以最小單位標示各原料分量之含量。

(二)傳統粉、散、顆粒、膠、油膏、硬膏、藥膠布製劑:以每公克標示 各原料分量之含量。

(三)液、膏滋、酒劑、露劑製劑:以每毫升標示各原料分量之含量。

(四)碎片劑:以一包為單位標示。

(五)中藥濃縮製劑:單方製劑,以一公克為單位標示;複方製劑,以一 日用量為單位標示。但錠、丸、膠囊製劑,以最小單位標示各原料 分量之含量。

五、膠囊殼標示:

(一)軟膠囊:載明軟膠囊殼之全處方。

(二)硬膠囊:分別載明膠囊殼蓋、體之外觀顏色及膠囊大小號數。

六、感冒、咳嗽製劑含有茶葉者,其一日茶葉之最大分量為三點七五公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