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中藥通則 ( 107 年 01 月 04 日)
第77-1條
中藥之單位包裝最大限量如下:

一、錠劑、丸劑、膠囊劑:一千粒以下。

二、粉劑、散劑、顆粒劑、膠劑、油膏劑、硬膏劑:一千公克以下。

三、內服液劑、外用液劑、膏滋劑、酒劑、露劑:一千毫升以下。

四、碎片劑:一千包以下。

五、藥膠布劑:一千片以下。

中藥多劑量之最小包裝,以成人二日最小用量為準。

申請外銷專用、藥廠及食品製造廠商作為原料使用,或醫療機構使用之中 藥,其最大或最小包裝數量,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但申請供醫療機構 使用之藥品包裝,不得超過包裝限量規定之二倍量。

中藥包裝於前三項規定範圍內,廠商得配合市場需要,自行調整,免申請 變更登記;前三項規定範圍外之包裝,仍應檢附醫療機構或學術團體訂購 證明,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