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中藥通則 ( 107 年 01 月 04 日)
第76條
中藥之品名,應依下列規定定之:

一、單方製劑:以中藥材名,加冠廠名、品牌或註冊商標及劑型名稱;其 以商品名加冠者,並於品名末處以括號加註中藥材名。

二、複方製劑:以原典成方名,加冠廠名、品牌或註冊商標及劑型名稱; 其以商品名加冠者,並於品名末處以括號加註原典成方名。

前項中藥之品名,專供外銷者,不受前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