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中藥通則 ( 107 年 01 月 04 日)
第76-5條
中藥以同一處方,作成大小丸、大小錠或大小膠囊者,其所用品名應相同 ,並應於品名末處以括號加註可資辨別之名稱;同一處方作成不同劑型者 ,其品名得不相同。

同藥商之不同處方,不得使用相同品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