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中藥通則 ( 107 年 01 月 04 日)
第76-4條
中藥之商品名,不得與其他藥商藥品之商品名相同或近似,且不得涉及仿 冒或影射情事。

新申請案擬使用申請人原有藥品許可證之品名加註其他字樣者,所加註之 字樣,不得使人對原品名與加註字樣之品名有不當聯想或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