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中藥通則 ( 107 年 01 月 04 日)
第76-3條
中藥之品名之使用方式,分中文及外文:

一、中文:不得夾雜外文或阿拉伯數字。但具直接意義者,不在此限。

二、外文:得以中文音譯或意譯。

前項品名,至多擬訂三種,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其一。

專供外銷中藥品名,由中文直接音譯者,不受前項數量之限制。但非直接 音譯者,每次申請所核准數量,以三種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