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中藥通則 ( 107 年 01 月 04 日)
第76-2條
中藥之品名不得使用他廠藥品商標或廠名。但取得所用廠名之商標權,或 其係委託製造,取得受託製造廠出具之廠名使用同意書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