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中藥通則 ( 107 年 01 月 04 日)
第76-1條
中藥有外銷專用品名,或有下列情形之一,於申請查驗登記時,檢附註明 外銷專用品名之輸入國訂單或商標註冊證影本者,其品名得免含廠名:

一、申請人為商標權人。

二、申請人為非商標權人,其獲授權使用商標,且商標權人為接受申請人 委託製造之受託製造廠,並具有檢附商標使用授權書者。

三、申請人為非商標權人,其獲授權使用商標,且商標權人非接受申請人 委託製造之受託製造廠,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並具有檢附商標使用 授權書及登記證明文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