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查驗登記 ( 107 年 01 月 04 日)
第44條
申請外銷專用許可證查驗登記,應檢附藥品查驗登記申請書正副本、切結 書(甲)、切結書(乙)、外銷專用切結書、仿單標籤黏貼表二份、證照 黏貼表、有效成分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成績書、成品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成績 書、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證明文件影本。其製造管制標準書(包括批 次紀錄中之下料量)、批次製造紀錄、賦形劑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成績書、 安定性試驗資料、分析方法確效資料、關鍵性製程確效資料等,應留廠商 備查。如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申請人並應配合送驗樣品。

申請外銷專用許可證查驗登記,如係輸入半成品於國內製造成成品再外銷 ,且持有含該半成品之輸入許可證者,除適用前項規定外,應另附委託書 正本,載明授權申請人於國內登記及外銷他國販賣。如未持有含該半成品 之輸入許可證者,並應再加附含該半成品之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或製造證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