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本章用詞定義如下:
一、新藥:指本法第七條所稱之新藥。
二、學名藥:指與國內已核准之藥品具同成分、同劑型、同劑量、同療效
之製劑。
三、生物藥品:指依據微生物學、免疫學學理製造之血清、抗毒素、疫苗
、類毒素及菌液等。
四、原料藥 (藥品有效成分) :指一種經物理、化學處理或生物技術過程
製造所得具藥理作用之活性物或成分,常用於藥品、生物藥品或生物
技術產品之製造。
五、核醫放射性藥品:指符合本法第六條所稱藥品之定義,並係以具有放
射活度之物質使用於人體內,經體內分佈之後,可被用來診斷、監測
、治療、緩解疾病或具其他醫療效能之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