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查驗登記 ( 107 年 01 月 04 日)
第39條
申請新藥、新劑型、新使用劑量、新單位含量製劑查驗登記應檢附資料, 規定如附件二及附件三。

新劑型、新使用劑量、新單位含量製劑,準用本章新藥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