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查驗登記 ( 107 年 01 月 04 日)
第38-4條
申請新成分新藥查驗登記,如檢附十大醫藥先進國家二國以上之採用證明 者,除依第三十九條規定外,仍需依第二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必要時,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要求檢附上市後風險管理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