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查驗登記 ( 107 年 01 月 04 日)
第34條
申請人如在同一月份內申請藥品查驗登記四件以上者,應事先提出專案申 請,說明理由並檢附製造廠有關資料,包括藥品製造、品質管制部門之設 備及專業技術人員等資料,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或派員實地檢視其品 質管制、生產紀錄、樣品製造過程及藥品監製者駐廠情形,以確認其符合 實際並有製造能力。

藥廠如分別依第二十一條第三款時程規定完成確效作業者,每月得申請藥 品查驗登記三件或一年三十六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