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查驗登記 ( 107 年 01 月 04 日)
第33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曾核准相同有效成分、劑型、劑量之藥品許可證,如其 廢止或註銷之原因與藥品療效安全性有關者,日後首家申請案應依新成分 新藥規定辦理查驗登記;如其廢止或註銷之原因與藥品療效安全性無關者 ,日後首家申請案得依學名藥規定辦理查驗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