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西藥通則 ( 107 年 01 月 04 日)
第26條
申請案件如未依規定繳納費用、未填具申請書表、未備齊資料或有其他不 符本準則規定之情形而得補正時,申請人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知之期 限內補正。補正期限為二個月。

申請人如未能於期限內補正者,得於補正期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延 期;其延期期限,自補正期滿翌日起算一個月,且延期以一次為限。

申請人如未於期限內補正或延期一個月後仍逾期未補正者,中央衛生主管 機關得依現有資料逕為審查核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