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西藥通則 ( 107 年 01 月 04 日)
第24條
本章規定之各類申請案件,除別有規定外,其審查以書面審核與藥品送驗 作業併行。如書面審核通過者,申請人即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 領證手續;如檢驗規格審核通過者,申請人即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知 辦理送驗手續。

下列申請案,除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有必要送驗者外,得以書面審核而 免送驗樣品:

一、查驗登記:

(一)列屬成藥(含乙類成藥)之製劑。

(二)符合含維生素產品認定基準表之維生素製劑。

(三)學名藥。

(四)新藥。

(五)符合指示藥品審查基準之製劑。

(六)一般原料藥。

(七)外銷專用之製劑及原料藥。

(八)核醫放射性藥品。

(九)過敏原藥品。

二、變更登記。

前項採書面審核之藥品,申請人須加送樣品掃描檔或彩色圖片供審查。必 要時,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知,提供對照標準品,以利比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