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西藥通則 ( 107 年 01 月 04 日)
第20條
藥品之標籤、仿單、包裝,應符合本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依中央衛生主管 機關核准事項刊載。其擬製與刊載之方式及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且其 字體應易於辨識:

一、仿單應載明使用類別、包裝、儲藏及其他依規定應刊載之必要事項。

二、輸入藥品外盒之標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於原廠刊載品名、有效成分及含量、製造廠或其公司之名稱及地 址。但外盒未刊載製造廠名及廠址者,應另以小籤條標示之。

(二)藥商名稱及地址、許可證字號、中文品名、類別,得以小籤條標示 。

(三)原廠未於外盒刊載製造廠名及廠址者,藥商得併同前目標示內容, 以小籤條標示之。

(四)如係委託製造,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者,其外盒之受託廠名稱 、地址,得以刊載其所在國別替代之。

三、監視藥品之學名藥仿單,應依已核准之首家仿單核定方式記載;非監 視藥品應依原廠仿單據實翻譯。

四、貼標籤(籤條)作業,視同製程之一部分,應依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 作業程序執行;輸入藥品應於原廠貼妥,或依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作 業準則之規定,於輸入國內後委託內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藥廠( 以下簡稱 GMP 藥廠)或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醫藥物流中心執行 藥品包裝及貼籤條作業。依本款執行包裝及貼標籤作業之國內藥廠或 醫藥物流中心資訊,得不載於小籤條內。

五、藥品外包裝及最小單位包裝(直接包材之包裝),應依本條規定,以 中文及英文標示。但如受限於最小包裝之面積者,至少應標示中文品 名及含量。下列品項之標示,得視為符合本款規定:

(一)單次使用之單支單盒包裝之注射劑,其外盒已載明中文者。

(二)以原包裝給藥或販售之藥品,於給藥或販售時不單獨將外盒拆開, 其外盒已載明中文者。

(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之藥品類別列屬「限由醫師使用」之製劑 ,其外盒已載明中文者。

六、下列品項,其外盒已載明中文者,最小單位包裝(直接包材之包裝) 得僅標示中文品名或英文品名及含量,並視為符合前款規定:

(一)罕見疾病用藥。

(二)架儲條件特殊,須冷藏冷凍儲存之藥品。

(三)其他特殊狀況,須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藥品。

七、仿單記載事項以不超出主治效能及主要成分之藥理範圍為原則,複方 製劑以各有效成分混合使用之主要藥理作用為範圍,不得有誇大字樣 。

八、仿單應詳實刊載禁忌、警語、副作用及注意事項,並應使用紅字或加 印紅框或使用粗黑異體字,以引起使用者特別注意。

九、中文仿單之字體大小規格不得小於電腦字體七號字。

十、市售藥品得僅放置經審查核定之中文仿單。但如市售藥品同時放置中 、外文仿單者,外文仿單內容須與核定本之中文仿單內容相符,廠商 得依核定之中文仿單自行修正其外文仿單內容。

十一、仿單、標籤、包裝不得刊印涉及猥褻、有傷風化或誇大效能之圖案 或文字。

十二、如於仿單、標籤或包裝上刊載經銷商名稱時,其上刊載經銷商名稱 之字體不得大於藥商(許可證持有者)名稱之字體,並應檢附經銷 商之藥商許可執照影本供參。

十三、中文品名之字體不得小於外文字體,並應清晰可辨,且得以單一中 文品名字體高度不小於單一外文字母之高度為比對標準。

十四、成藥之標籤及包裝上,應依其類別,加印明顯大號「成藥」或「乙 類成藥」,其字體並以正楷為原則。

十五、如同一張許可證藥品之有效成分、劑型、劑量及用途均相同,其不 具任何藥理作用香料、色素、矯味劑之外觀或形狀變更,不影響藥 品質及民眾用藥安全者,得以賦形劑變更方式增加組成。但其藥品 標籤、仿單及外盒包裝應有適當文字敘述,以明顯區別,至其圖案 、顏色得配合文字敘述者有不同組成。

十六、鋁箔盒裝之每一片鋁箔紙上,均應刊印藥品名稱且應以中文為主; 並得刊印其廠名及許可證字號。下列品項得視為符合本款規定: (一)鋁箔塑膠片之最小包裝,其每片鋁箔紙上均已刊印(含印妥或加 貼)中文藥品名稱者。 (二)以原包裝給藥或販售之藥品,於給藥或販售時不單獨將外盒拆開 ,其外盒已載明中文者。

十七、藥品之標籤或包裝,應依下列方式之一,刊載批號、製造日期、有 效期間、保存期限: (一)批號與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 (二)批號與保存期限。 (三)批號與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

十八、依前款規定刊載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時,應以年、月、日標明,且 製造日期、有效期間、保存期限,並應以消費者易於辨識或判斷之 方式刊載。但有效期間在二年以上者,其保存期限得僅標示年、月 ,並推定為當月之月底。

十九、以塑膠為包裝容器之大型輸注液,應於容器上標示其與藥品接觸之 材質名稱。

擬製藥品仿單、標籤、外盒、鋁箔及其他各種標示材料圖樣,應另符合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須加刊注意事項品目、藥品再評估結果、指示藥品 審查基準、藥品再分類品項、醫療藥品仿單刊載事項標準化之規定。

管制藥品之標籤及包裝應加刊事項,除準用前二項之規定外,應另依管制 藥品理條例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外盒、仿單標籤黏貼表,應黏貼或附仿單、標籤、外盒、鋁箔及其他標示 材料之已印妥實體或擬稿。須檢送外盒、仿單、標籤黏貼表之變更及查驗 登記案,於申請時,得檢送包材之印刷實體或擬稿;鋁箔實體得以彩色照 片替代之。

查驗登記申請案於領證時,應檢附藥品外觀及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核定 之標籤、仿單、包裝之電子檔。變更登記申請案如涉及藥品外觀、標籤、 仿單或包裝之變更者,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核定之事項,檢附變更後 之藥品外觀、標籤、仿單、包裝及相關電子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