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西藥通則 ( 107 年 01 月 04 日)
第18條
申請書之適應症欄,其記載應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之藥品效能或適應 症品目資料為準,包括藥品再分類品項、藥品再評估結果、指示藥品審查 基準。

藥品效能或適應症除依前項規定填明外,申請人得另參考新藥新適應症及 十大醫藥先進國家之醫藥品集,簡明填寫。如療效有所增減,並應檢附有 關資料以供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