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西藥通則 ( 107 年 01 月 04 日)
第16條
申請書之申請者商號、代號、住址、電話、藥商執照字號,與負責人及管 理或監製藥師之姓名、住址及證書字號欄,應詳實填明並加蓋印章。

前項加蓋之印章,應與其後所有申請案件所用之印章相同;如有遺失,應 申請備案。

申請書之製造廠名稱、代號及廠址欄,如係委託製造,應填明包括所有製 程之製造廠名稱、代號及廠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