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西藥通則 ( 107 年 01 月 04 日)
第13條
申請案件檢附藥品之化學、物理性質資料、藥理與毒性試驗資料、藥物動 力學資料、生體可用率、臨床使用文獻及其他研究報告,應提出原始資料 ,不得以一般敘述性資料、摘要性資料或個案報告替代。相關資料、文獻 或其他研究報告如非中文或英文者,應另附中文或英文翻譯及翻譯者姓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