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西藥通則
( 107 年 01 月 04 日)
第12條
本章所稱已完成變更之證照,包括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藥商許可執照及公 司登記或商業之證明文件。
證照黏貼表應黏貼下列證照之影本或照片:
一、藥商許可執照。
二、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但輸入藥品免附。
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