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許可證之展延 ( 106 年 03 月 30 日)
第34條
醫療器材許可證有效期間之展延,應於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逾期者,應 重新申請查驗登記,不受理其展延申請。但第二等級、第三等級醫療器材 得於原許可證有效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檢附下列資料重新申請查驗登記 :

一、醫療器材查驗登記申請書正、副本各一份。

二、國產醫療器材製造業或輸入醫療器材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一份。

三、原核准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

四、原核准並蓋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騎縫章之仿單標籤核定本影本。

五、黏貼或裝釘於標籤黏貼表上之中文仿單目錄、使用說明書、包裝、標 籤及產品實際外觀彩色圖片各二份。

六、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正本。

七、國外原廠繼續授權登記書正本。

八、該製造廠符合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之證明文件。

前項醫療器材屬委託製造或檢驗者,應符合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作業準則 之規定。

第一項但書屬國產第二等級、第三等級醫療器材者,免附該項第六款及第 七款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