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管理辦法  ( 106 年 07 月 25 日)
第8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二項附件一「 F.3661 CAD/CAM 光學取模系統」鑑別規定,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外,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二項附件一「A.1660 品管材料(分析與非分析)」、「G.5220 耳鼻喉佈施藥裝置」及「M.58 44 矯正鏡片」鑑別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