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 93 年 11 月 25 日)
第20條
藥事人員應於藥品容器包裝上載明下列事項:

一、病患之姓名及性別。

二、藥品名稱。

三、藥品單位含量及數量。

四、藥品用法及用量。

五、醫療機構或藥局之名稱及地址。

六、調劑者姓名。

七、調劑或交付日期。

下列事項得標示於藥品外包裝容器或列為醫師、藥事人員諮詢事項。

一、警語。

二、主要適應症。

三、主要副作用。

四、醫療機構或藥局之電話號碼。

五、藥品外觀標記其他用藥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