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 93 年 11 月 25 日)
第20條
藥事人員應於藥品容器包裝上載明下列事項:
一、病患之姓名及性別。
二、藥品名稱。
三、藥品單位含量及數量。
四、藥品用法及用量。
五、醫療機構或藥局之名稱及地址。
六、調劑者姓名。
七、調劑或交付日期。
下列事項得標示於藥品外包裝容器或列為醫師、藥事人員諮詢事項。
一、警語。
二、主要適應症。
三、主要副作用。
四、醫療機構或藥局之電話號碼。
五、藥品外觀標記其他用藥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