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 93 年 11 月 25 日)
第18條
藥事人員受理處方後,應確認處方之合法性、完整性與處方期限有效性。
前項確認處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病患的姓名、年齡、性別及病名。
二、處方醫師姓名、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號碼、其簽名或蓋章,所屬醫療機 構名稱地址及電話。
三、藥品之名稱、劑型及單位含量。
四、藥品數量。
五、劑量及用藥指示。
六、開立處方日期。
七、連續處方指示。
第二項第七款所稱連續處方指示,包含連續處方的調劑次數及時間間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