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 102 年 11 月 21 日)
第5條
於國內完成臨床試驗或銜接性試驗,並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核准之新 藥,其新藥安全監視期間,各醫療機構不得再要求個別之進藥臨床試驗或 試用。但以驗收為目的之產品化驗,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