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 93 年 08 月 31 日)
第7條
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依本辦法辦理通報,得以郵寄、傳真或網路等方式 為之。

前項通報方式,於緊急時,得先行以口頭方式通報,並應於期限內完成書 面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