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 93 年 08 月 31 日)
第3條
因藥物所引起之嚴重藥物不良反應發生時,醫療機構、藥局、藥商應依本 辦法填具通報書,連同相關資料,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