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藥品檢驗封緘作業辦法  ( 104 年 07 月 15 日)
第6條
配合國家防疫政策或因應緊急重大事件、特殊醫療需要之生物藥品,經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可者,得不適用第五條有關檢驗之規定。

前項生物藥品,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其申請資料及查核其運送與貯存 之溫度符合貯藏條件後,並於其包裝上個別加貼藥物檢查證,始得販售、 供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並應核發生物藥品封緘證明書或外銷用生物藥品 批次放行證明予申請封緘檢驗之藥商。

前項情形,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抽驗其生物藥品或抽取適量生物 藥品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