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附則 ( 103 年 10 月 23 日)
第48條
本辦法所定文件表單及報表等格式,由執行機關訂定之。

第49條
辦理檢驗機構認可及管理所需經費,由執行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50條
本辦法施行前經本部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規定認可之檢驗機構,於 本辦法施行後無需重新申請認可。

第51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九 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