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文件及檔案管理 ( 103 年 10 月 23 日)
第38條
檢驗機構應訂定文件管制程序,規範相關文件之訂定、修正、定期審查、 分發管制及建檔保存。與檢驗相關之文件及紀錄,應保存二年以上,並得 視委驗機構需要予以延長保存期限。

第39條
檢驗機構應設相關檔案,至少包括人事資料、檢體監管紀錄表、品質手冊 、品質管制與品質保證紀錄、所有檢驗原始資料、檢驗報告、實地評鑑及 績效監測報告、電腦列印之資料等,並保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