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設施及維護 ( 103 年 10 月 23 日)
第33條
檢驗機構之設施,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電器設備應適當接地,並應有抽 氣櫃、滅火器、緊急淋浴設備、洗眼裝置及其他保障檢驗人員之安全設施 ,並應定期評估其功能。

第34條
檢驗機構之水電、照明、溫溼度、空間規劃、設備與安全性及其他環境條 件,應符合檢驗需求,對於影響檢驗結果之環境因子應加以監測並記錄之 。

第35條
檢驗機構應有隔離管制之尿液檢體儲存區、檢驗區及紀錄儲存區。

第36條
檢驗機構應訂定檢驗所需各項儀器之操作、維修及校正標準作業程序,以 及其相關執行紀錄。

第37條
檢驗機構應訂定天平、溫度計、移液管、定量瓶等量測設備之校正作業程 序,明定校正方法、校正頻率、合格範圍,以及不合格之限制使用及修正 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