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實驗室設置標準
總則 ( 103 年 10 月 23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政府機關 (以下簡稱 政府機關) ,為執行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所設之實驗室 (以下簡稱實驗室) ,應符合本標準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之規定。
第3條
政府機關應定期查核其所屬實驗室是否符合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