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實驗室設置標準  人員設置 ( 103 年 10 月 23 日)
第4條
實驗室應置檢驗負責人,負責管理下列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事宜:

一、辦理內部人員之在職訓練、工作量之審核及技術之確認。

二、確保尿液檢驗具有完整之標準作業程序,審核該程序之修訂並記錄其 日期。

三、訂定及執行品質保證計畫。

四、督導品質管制及品管尿液測試之執行。

五、確保檢驗系統及每一批檢驗之準確度並記錄之。

六、簽核或簽署檢驗報告。

七、有未符合品質管制系統之規定時,採取必要之修正及預防措施並記錄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