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檢體收件及監管 ( 103 年 10 月 23 日)
第4條
檢驗機構應訂定檢體收件及監管作業程序,自尿液檢體收件,經檢驗及其 報告之函復,至尿液檢體之儲藏及驗餘檢體之處理等,每一項作業之經手 人、日期及其目的均應記錄之。

第5條
檢體監管紀錄表之紀錄事項,至少應包括尿液檢體編號、受檢者姓名及其 身分證統一編號、委驗機構名稱與地址、採尿單位名稱與地址、採尿人員 姓名、採尿時間、重要特殊跡象等資訊,及每次檢體採集、處理及存取之 時間、目的與其存取人員姓名。但送至檢驗機構之檢體及檢體監管紀錄表 ,不得有受檢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足以辨認個人之資料。

第6條
檢驗機構收受尿液檢體時,應先檢視是否與檢體監管紀錄表記載相符。經 發現有異常現象時,應即通知委驗機構,並記錄於檢體監管紀錄表上。

第7條
檢驗機構對於檢體之處理及檢驗資料保存場所,應採取下列之安全措施:

一、未獲授權人員不得處理尿液檢體或參與檢驗機構之處理程序。

二、未經授權人員陪同,不得逕自進入儲存尿液檢體或資料區域。

三、經授權之人員如需處理尿液檢體、參與檢驗機構之處理程序或進入儲 存資料區域,應記錄姓名、日期及時間。

第8條
檢驗機構收受尿液檢體後,無法於當日內進行檢驗時,應以低於攝氏六度 之溫度冷藏保存之。

第9條
檢驗機構對於驗餘檢體之處理,應依相關規定或與委驗機構之約定為之。

非司法案件之陰性尿液檢體,得於檢驗報告送出十四日後銷毀。

陽性尿液檢體,應保存於低於攝氏零下二十度之冷凍櫃。

第10條
檢驗機構對於尿液檢體 (乙) ,應保存於低於攝氏零下二十度之冷凍櫃, 其存取均應記錄於檢體監管紀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