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人用血漿製劑之查驗登記  ( 90 年 11 月 06 日)
第6條
病毒去活化/去除確效資料:人來源之血漿製劑於製程中須加入經確效之 病毒去除/不活化之驟。病毒之去活化/去除確效資料應能將個別之標準 病毒 (Model virus) 減少至 1/10,000 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