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附則 ( 79 年 08 月 08 日)
第57條
第三條第一款所規定之藥品,不包括原料藥及環境衛生用藥。

第58條
本標準於中藥暫緩實施。

第59條
本標準對已領有工廠登記證之人用或動物用藥品製造工廠亦適用之,其實 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另定;但申請增加新劑型者應即依本標準實施。

第60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