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怨訴與退回成品之處理 ( 79 年 08 月 08 日)
第55條
對消費者提出之書面或口頭怨訴,藥廠應以書面規定其處理作業程序,並 遵行之。

第56條
退回之成品經鑑識後應分別儲存。如因在退回前或退回過程之儲存、運送 條件,或成品、容器、包裝、標示等狀況,令人對成品之安全性、成分、 含量、品質或純度產生懷疑,則非經檢驗或調查確定其安全性、成分、含 量、品質或純度符合既訂之規格,該成品應予銷毀;如經再製後尚能符合 既訂之規格者,則可進行再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