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環境衛生 ( 79 年 08 月 08 日)
第4條
藥廠廠址應選擇環境清潔、空氣新鮮之地帶,其四週應有圍牆或天然屏障 ;並應與製造、加工及分裝作業場所保持足以避免污染及防火需要之適當 距離。

生物製劑製造工廠不得兼製其他藥品,其廠址以設於郊外為原則,廠房四 週應建磚造圍嬙,並應與製造、加工及分裝作業場所外圍保持二十公尺以 上之距離,並不得妨害公共衛生及安全;廠內之排水溝並應加蓋,防止動 物出入散布病原性微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