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設備 ( 79 年 08 月 08 日)
第23條
各製劑應依其原料、成品容器、封蓋、半製品及成品既訂規格檢驗之需要 ,設置足夠之適當檢驗設備。

檢驗部門應設化驗室及儀器室,儀器室應與化驗室隔離,以免化驗室產生 之氣體侵蝕儀器,並利於儀器室中溫度、濕度等之維持通常條件。

化驗室中應具足夠且適於操作之試驗臺、試驗架、藥品櫃、排氣櫃、供水 及洗滌設備與電熱、恆溫、乾燥設備等,並配置所需之器皿、化學試藥、 試液、標準液等。

儀器可視製劑檢驗之需要,設置包括化學天秤、分析天秤、酸鹼度測定器 、灰化爐、崩解度試驗器、光電比色計、氣相層析儀、液相層析儀、紅外 線光度計、分光光度計、水分測定計、顯微鏡等。價值昂貴且使用頻率不 高之儀器,如能委託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固定單位檢驗並出具確切證明者, 得免設置。

眼用製劑、注射劑、生物製劑等應視檢驗需要,設置生菌數試驗、滅菌檢 查等之場所、設施及設備,並配置所需之培養基及對照菌種。

注射劑及生物製劑等應視檢驗需要,設置熱原試驗之場所、設施及設備, 並置所需之家兔及其飼養場所。

抗生素、生物製劑等應視檢驗需要,設置安全試驗之場所、設施及設備, 並置所需之動物及其飼養觀察場所。

抗生素、荷爾蒙、生物製劑等應視檢驗需要,設置生物檢定之場所、設施 及設備。無菌室、解剖室等之設置條件應能配合工作之需要,生物檢定所 需微生物菌種、培養基、動物等應妥為配置及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