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劑生駐店從事中藥之買賣及管理須修習中藥課程標準  ( 84 年 01 月 13 日)
第4條
辦理修習中藥課程之院校,應事先擬具招收修習中藥課程學員辦法 (包括 課程內容、修習方式、時間、招收學員名額及學費等) ,報經教育部核准 ;並將參加修習課程及格者列冊分別陳報教育部及行政院衛生署備查。

行政院衛生署得商請教育部選定學校辦理修習中藥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