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科技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 102 年 10 月 18 日)
第9條
遇二個以上獎勵對象,為相同之發明或研究,分別申請獎勵時,應就最先 申請者獎勵之。二個以上獎勵對象共同申請獎勵時,其所受獎勵為該共同 申請人所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