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科技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 102 年 10 月 18 日)
第6條
依本辦法申請獎勵之案件,應由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再由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獎勵之。

前項之申請審議,每年辦理一次。必要時得增加辦理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