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疾病醫療照護費用補助辦法  ( 106 年 09 月 08 日)
第7條
第三條第一項費用之補助基準如下:

一、第一款預防、篩檢之費用,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項目及金額補助。

二、第二款至第六款及第九款之費用,以實際所生費用之百分之八十為限 。

三、第七款藥物費用之補助如附表;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費用, 全額補助。

四、第八款之特殊營養諮詢費用,每人每年以六次為限,每次補助新臺幣 二百五十元。

前項第三款特殊營養食品,中央主管機關得每年檢討其使用之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