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議辦法  ( 103 年 10 月 23 日)
第5條
審議委員會對於審議案件,認為有對受害對象複檢或訪查之必要時,得指 定醫療機構或醫師予以複檢,或指派專人進行訪查。受害對象如無正當理 由,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