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議辦法  ( 103 年 10 月 23 日)
第4條
審議委員會對於審議案件,認為資料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或有 需要申請人提出說明及相關證據資料者,由主管機關或其所委託之機關 ( 構) 、團體通知申請人,於文到次日起十五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所 補正資料不完備者,得為不符救濟要件之審定。

前項通知,申請人如有正當理由,得於補正期間屆滿前,申請延長。延長 期間不得逾十五日,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