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議辦法  ( 103 年 10 月 23 日)
第2條
藥害救濟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向本部所委託之機關(構)或團體 提出救濟之申請。該機關(構)或團體於進行調查、完成報告後,再連同 證據資料送交衛生福利部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審 議。

審議委員會受理藥害救濟案件後,應於收受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審定;必 要時,得延長一個月。